昆博精工因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警示函,获国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电:浙江证监局近日作出对浙江昆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昆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博精密”,920570.bj)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公告》中上市公司股东2024年净利润为386.59万元,与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利润后净利润存在差异。公司截至2025年4月28日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报告修改公告》,将业绩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386.59万元修改为268.41万元,差异118.17万元,差异30.57%。 182)。 《上市公司》(证监会令第182号),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分别对坤博精工、李全明、沉国飞、李康妮、丁晓君妮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1月23日发行数量为785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902.7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价格为19.48元/股,保荐代表人为严云、孙素书,比原计划减少1943.48万元)、2164.5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82万元。原文如下: 关于我的决定对浙江昆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发出警告信 浙江昆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全明、沉国飞、李康妮、丁晓军: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昆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公告》: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为386.59万元,与2024年报告的扣除非经常性利润后的净利润存在差异。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末公布了《2024年度业绩报告》,将业绩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386.59万元变更为268.41万元。uan,相差118.17万元,相差30.57%。公司业绩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上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全明、总经理沉国飞、董事会秘书李康妮、财务负责人丁晓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分别向您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您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组织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您对本管理和行政建议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试行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实施。浙江证监局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9 日
(编辑:华庆建)